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管理,維護學校正常的教學及生活秩序,樹立良好的校風、學風,保障學生在校期間的合法權益,保護學生的身心健康,教育和促進廣大青年大學生嚴于律己,自覺遵紀守法,使他們成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紀律的社會主義合格建設者和可靠接班人,按照教育部《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guī)定》、《國家教育考試違規(guī)處理辦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的有關精神,結合我校實際,制定本規(guī)定。
第二條 學生違反校規(guī)校紀,視情節(jié)輕重,給予批評教育或下列之一的紀律處分:
(一)警告;
(二)嚴重警告;
(三)記過;
(四)留校察看;
(五)開除學籍。
第二章 細 則
第三條 學生在校期間有違反憲法或反對四項基本原則的反動言論和行為者;組織和煽動鬧事、擾亂社會秩序、破壞安定團結者;視其性質和情節(jié)輕重給予記過、留校察看或開除學籍處分。
第四條 受司法、公安機關處罰且有明確結論者,視其情節(jié)給予以下處分:
(一)被處以治安警告或治安罰款者,給予嚴重警告至留校察看處分;
(二)被治安拘留者,給予留校察看至開出學籍處分;
(三)因觸犯國家法律構成刑事犯罪的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第五條 破壞校園精神文明建設,擾亂正常的校園秩序和社會公共秩序,視其情節(jié)輕重,給予以下處分:
(一)違反學校公共場所管理的有關規(guī)定,造成綠化、環(huán)境衛(wèi)生和公用設施破壞,情節(jié)嚴重或屢教不改者,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二)違章用電者,視情節(jié)輕重,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三)惡意撥打特種緊急電話,學校急用值班電話或撥打騷擾電話者,視情節(jié)輕重,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四)酒后肇事者,視情節(jié)輕重,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
(五)無理取鬧,妨礙工作人員執(zhí)行公務者,視情節(jié)輕重,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六)在公共場所起哄鬧事,擲砸物品;違反作息制度,干擾他人學習或休息;夜深大聲喧嘩,不聽勸阻者,視情節(jié)輕重,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
(七)制作、傳播計算機病毒或利用網絡惡意實施“黑客”行為者,視情節(jié)輕重,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八)無正當理由,未經學校同意,擅自在外租、住房者,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第六條 損壞公私財物者,給予以下處分:
(一)過失損壞公私財物者,情節(jié)較重,造成一定影響者,除賠償損失外,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二)故意損壞公私財物,尚未構成刑事犯罪者,除賠償損失外,視情節(jié)輕重及造成的危害程度,給予記過以上處分,情節(jié)惡劣,后果特別嚴重的給予留校察看或開除學籍處分。
第七條 有偷盜、詐騙、侵占、敲詐勒索、搶奪或聚眾哄搶及搶劫公私財物等行為,公安機關又未作出刑事、治安處罰而交由學校處理者,給予以下處分:
(一)偷竊初犯且作案價值較小、情節(jié)較輕者,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作案價值較大,情節(jié)惡劣者,給予記過以上處分;多次偷竊(兩次以上,含兩次)者,不論作案價值大小,均給予留校察看或開除學籍處分;
(二)為盜竊作案提供信息、工具或參與放哨、窩贓、分贓者與盜竊者同等論處,視情節(jié)輕重,給予嚴重警告處分;
(三)侵占、詐騙他人財物者,視情節(jié)輕重,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四)敲詐勒索和聚眾哄搶的參與者,給予記過以上處分;搶奪及哄搶的主要參與者,給予留校察看或開除學籍處分;聚眾哄搶的為首者,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五)盜用他人或單位帳號、各類電話和密碼,造成經濟損失或不良影響者,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第八條 以任何形式參與賭博或變相賭博者,或為他人提供賭博場所、賭資或賭具者,給予以下處分:
(一)提供賭博場所、賭資或賭具者,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二)首次參與賭博者,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
(三)兩次(含兩次)以上參與賭博者,給予留校察看或開除學籍處分。
第九條 打架斗毆者,除承擔民事賠償外,給予以下處分:
(一)用語言侮辱、挑釁或用其他方式激怒他人引起打架者,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
(二)動手打人者,給予記過處分;致他人輕傷者,給予留校察看或開除學籍處分;致他人重傷者,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三)聚眾斗毆,參與者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對其邀約者、策劃者給予留校察看或開除學籍處分;動手打人者,給予記過以上處分;參與者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在調查過程中知情不報者,加重一級處分;
(四)以“勸架”為名,偏袒一方,致使打架事態(tài)發(fā)展,造成不良后果者,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五)持械斗毆者,視其情節(jié)輕重,給予留校察看以上處分;持管制刀具打架者,無論傷害程度如何,一律給予留校察看以上處分;為打架提供兇器,但未造成后果者,給予記過或留校察看處分,造成后果者給予留校察看或開除學籍處分;
(六)打架事件已終止,事后尋釁報復打人者,按上述各項規(guī)定加重一級處分;
(七)毆打教職工或學校工作人員者,一律給予留校察看或開除學籍處分。
第十條 品行惡劣、道德敗壞者,給予下列處分:
(一)在公共場所有流氓行為者,視情節(jié)輕重,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二)對在公共場所涂寫刻畫污穢語言及圖案者給予記過以上處分,傳播或販賣淫穢物品,視其情節(jié)輕重,給予留校察看或開除學籍處分;
(三)在學生宿舍內留宿異性者,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四)對賣淫、嫖娼當事人及參與者,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五)網上瀏覽、傳播淫穢信息者,視情節(jié)輕重,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第十一條 有下列行為,造成一定影響者,給予以下處分:
(一)因學習成績、學校管理、畢業(yè)就業(yè)等原因,對教職工進行侮辱、恐嚇、威脅、尋釁滋事者,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二)隱匿、毀棄、冒領或私拆他人郵件者,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
(三)提供偽證,有偽造證明、涂改證件等弄虛作假行為者,給予留校察看或開除學籍處分。
第十二條 走私、販賣、運輸、制造、吸食毒品者,容留、教唆、脅迫、誘騙他人吸食毒品者,給予開除學籍處分;知情不報,故意隱瞞者視其情節(jié)輕重及影響程度,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
第十三條 違反消防安全管理法規(guī)、條例,擅自動用、損壞消防器材、設備者,除賠償損失外,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引起火警者,除賠償損失外,給予記過以上處分;造成火災者,除賠償損失外,視造成的危害程度,給予留校察看或開除學籍處分。
第十四條 除學校組織或批準開展的勤工助學活動以外,禁止學生在校園內經商。違者,除沒收其商品外,視情節(jié)輕重,給予警告以上直至留校察看處分。校內嚴禁一切形式的傳銷活動,違者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第十五條 學生在一學期內無故不參加學校規(guī)定的教學活動(曠課一天,按實際授課課時計算)累計達到下列學時者,作下列處分:
(一)一學期內無故曠課的學生,按累計學時多少作如下處分:
1、累計曠課達到20-29學時給予警告;
2、累計曠課達到30-39學時給予嚴重警告;
3、累計曠課達到40-49學時給予記過;
4、累計曠課達到50-59學時給予留校察看;
5、累計曠課達到60學時者,折合為未請假離校連續(xù)兩周未參加學校規(guī)定的教學活動,勸其書面申請退學并按有關程序辦理,否則開除學籍。
(二)未請假離校兩周或未參加學校規(guī)定的教學活動兩周,作退學或開除學籍處理;凡校、院組織的集體活動,如報告會、運動會、公益活動、政治學習、黨團組織生活、社會實踐等,無故不參加或不假離校者,均作曠課處分。
第十六條 在考試中有下列違紀行為之一者,應分別給予相應紀律處分:
(一)考生不遵守考場紀律,不服從監(jiān)考老師管理,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給予警告以上記過以下處分。
1、在主、監(jiān)考老師清場后,在其座位發(fā)現(xiàn)有與考試科目相關的資料者;
2、未在指定的座位參加考試者;
3、在考試中未經監(jiān)考老師同意擅自離開考場者;4、其它違反考場及考試規(guī)則者。
(二)考生不遵守考試紀律,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給予留校察看以上處分。
1、攜帶與考試內容相關的文字材料、抄襲他人試題答案者;
2、故意銷毀試卷或考試材料者;
3、傳接紙條、交換試卷、答案、草稿紙者;
4、考試中旁窺、交頭接耳、互打暗號或手勢者;
5、破壞考場紀律,不聽或阻礙監(jiān)考老師考場組織管理理者;
6、其它作弊行為者。
(三)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1、由他人代替考試或替他人參加考試者;
2、組織作弊者;
3、搶奪他人試卷、答案或者強迫他人為自己抄襲提供方便者;
4、竊取試卷、偷改分數、考試再次作弊者;
5、使用通訊設備作弊者;
6、其它作弊行為嚴重者。
(四)考試有違紀行為當場未查獲,事后被舉報,經查證屬實,且證據充分者,按上述規(guī)定處理。
第十七條 剽竊、抄襲他人研究成果者,視情節(jié)輕重,給予留校察看或開除學籍處分。
第十八條 違紀事件目擊者作偽證,并造成調查困難者,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第十九條 本規(guī)定沒有列舉的行為,但確要給予處分的參照相關條款給予處分。
第二十條 有違紀行為但具備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減輕一級處分。
(一)違紀行為尚未被發(fā)現(xiàn)且主動向學校交代者;在學校調查違紀行為過程中主動報告學校尚未掌握的情況者;
(二)主動提供情況、揭發(fā)他人違法違紀行為并經查證屬實者。
第二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加重一級處分。
(一)各種違紀行為的組織者;
(二)違紀行為參與并作偽證者;
(三)違紀后,經教育拒不認錯者;
(四)已受違紀處分,再次違紀者。
第二十二條 留校察看期一般為一年。受留校察看處分的學生保留學籍,以觀后效,學校可根據學生的實際表現(xiàn),提前或延后解除“留校察看期”,延后解除的,學校作出延長“留校察看期”的決定,到期末作出延后解除規(guī)定的,應視為自動解除;學生在留校察看期間表現(xiàn)突出者,可申請?zhí)崆敖獬粜2炜雌?;學生在留校察看期間又有違紀行為的,給予開除學籍。學生畢業(yè)時未解除留校察看期者,離校時作結業(yè)處理,待留
校察看期滿后,由本人提出申請,所在單位證明確已改正錯誤,學??山o予換發(fā)畢業(yè)證。
第二十三條 處分的審批權限和報批程序:
(一)給予學生警告、嚴重警告處分的,由學生所在學院會同相關部門按規(guī)定提出處理意見并下發(fā)處分決定書,同時報校學生處、教務處備案;
(二)給予學生記過、留校察看處分的,由學生所在學院根據相關規(guī)定提出處理意見,提交校學生處處理(考試違紀、作弊等學生需有教務部門認定意見),報校分管領導批準后下發(fā)處分決定書;
(三)給予學生開除學籍處分的,由學生所在學院及有關部門根據相關規(guī)定提出處理意見,并附相關材料報送校學生處,再由校學生處報請校分管領導審核,提交校長辦公會議討論決定后下發(fā)處分決定書;
(四)校學生處牽頭負責處理跨學院學生的違紀事件;
(五)開除學籍的處分決定,上報省教育主管部門備案,其中因政治問題而作出開除學籍處分的,須報經省委有關部門同意,省教育主管部門審批;
(六)學生的處分材料應真實、完整及時歸入學生檔案;
(七)受開除學籍處分者,如在校學習時間達到一學年(含一學年)以上,學校可發(fā)給肄業(yè)證書;
(八)獨立學院的學生除開除學籍并報學生處按程序處理外,其余處分(含留校察看)均由學院召開院長會議研究并審批行文,并報學生處、教務處備案;
(九)受留校察看處分的學生申請?zhí)崆敖獬粜2炜雌谡?,由學院召開院長會議研究并報學生處行文。
第二十四條 對違紀學生,各學院、各單位要熱情幫助,嚴格要求并作好記錄。處理違紀學生時要持慎重態(tài)度,堅持調查研究,實事求是,做到程序正當、證據充分、依據明確、定性準確,處分恰當。
第二十五條 學校成立“貴州大學學生違紀申訴處理委員會”,主任由分管校領導兼任,副主任由學生工作部(處)部(處)長、研究生工作部部長兼任。成員由法律顧問、教務處分管副處長、學生處分管副處長、保衛(wèi)處分管副處長、校團委分管副書記、學生處學生科(研究生工作部管理科)科長以及違紀學生所在學院分管學生工作的院領導、學生科科長(研究生管理科科長)、學生所在班級的班主任、班長、團支書組
成。學生違紀申訴處理委員會負責受理申訴人的申訴,組織有關人員對違紀事件和學籍處理事件進行復查復議。申訴處理決定意見必須獲得申訴處理委員會到會成員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以上人員同意,方為有效。申訴處理決定由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辦公室向申訴人宣布或傳達。
第二十六條 學校對學生的處分自處分決定作出之日起生效,受處分學生如對處分有異議,在接到學校處分決定書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可向“貴州大學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提出申訴。對學生的申訴,申訴處理委員會應認真復查,并在接到書面申訴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作出復查結論并告知申訴人。如學生仍對復查結論有異議,可按規(guī)定再向教育行政部門提出申訴。
第二十七條 對違紀處分和學籍處理提出申訴的,在申訴期間原處分(處理)決定繼續(xù)有效。
第二十八條 處分決定書下達后3個工作日內,由學院學生科或班主任及時送達學生本人并寄送家長(妥善留存憑證備查),并由其本人在送交回證上簽收。如本人拒絕簽字,則由送交工作人員在送交回證上說明拒絕簽字的情況,并由在場的兩名見證人簽字證明。如受處分學生下落不明,可以公告送交。公告送交可以在學校指定的公告欄上張貼公告,或者在學校指定的網站上發(fā)布公告。自公告發(fā)布之日起,經過60日,
即視為送交。學校工作人員應當如實記錄公告送交的過程,并由兩名見證人簽字證明。
第二十九條 從處分決定送達之日起,學生在申訴期內未提出申訴的,學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訴。
第三章 附 則
第三十條 本規(guī)定中所謂“以下”、“以上”,除特別注明外,均包括本項。所謂“以上處分”可直至開除學籍。
第三十一條 本規(guī)定中如有與教育行政部門相關政策規(guī)定相沖突的,以上級教育行政部門的相關政策規(guī)定為準。
第三十二條 本規(guī)定由學校學生處、研究生工作部負責解釋。
第三十三條 本規(guī)定自2009年9月1日起施行,原《貴州大學學生違紀處分規(guī)定》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