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全面貫徹黨的教育方針,體現(xiàn)以人為本、教育為主的育人理念,根據(jù)《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guī)定》的有關規(guī)定,幫助受處分學生改正錯誤,鼓勵受處分學生積極上進,體現(xiàn)組織和學校對受處分學生的教育和關懷,特制定本規(guī)定。
第一條 受留校察看及以下處分者,從處分之日起,經一年以上的考核,表現(xiàn)良好的可申請解除處分。
(一)警告處分的解除
1、主動認錯,真誠悔改,定期(每季度至少1次)向學院、輔導員(班主任)等提交書面思想匯報。
2、有較突出的改過表現(xiàn),熱心集體事務和公益活動,經常參加各種科技文化體育活動。
3、自覺遵守校規(guī)校紀,在考核期內未再受學校各類通報批評和紀律處分。
4、受處分后學生綜合素質有明顯提高,獲得校級三等以上獎學金1次,或受到校級表彰1次,或在學術研究、科研工作方面取得突出成績,并榮獲校級及以上科技獎勵,或取得全國碩士研究生入學資格。
(二)嚴重警告處分的解除
1、主動認錯,真誠悔改,定期(每學期至少1次)向學院、輔導員(班主任)等提交書面思想匯報。
2、有較突出的改過表現(xiàn),熱心集體事務和公益活動,經常參加各種科技文化體育活動。
3、自覺遵守校規(guī)校紀,在考核期內未再受學校各類通報批評和紀律處分。
4、受處分后,綜合素質有較大提高,獲得校級三等以上獎學金1次,或受到校級及以上表彰1次,或在學術研究、科研工作方面取得突出成績,并榮獲省級及以上科技獎勵,或取得全國碩士研究生入學資格。
(三)記過處分的解除
1、主動認錯,真誠悔改,定期(每學期至少1次)向學院、輔導員(班主任)等提交書面思想匯報。
2、有突出的改過表現(xiàn),熱心集體事務和公益活動,經常參加各種科技文化體育活動。
3、自覺遵守校規(guī)校紀,在考核期內未再受學校各類通報批評和紀律處分。
4、受處分后,綜合素質有很大提高,獲得校級二等以上獎學金1次并受到校級及以上表彰1次,或獲得二等以上獎學金2次,或受到校級及以上表彰1次,或三等獎以上獎學金3次學金,或在學術研究、科研工作方面取得突出成績,并榮獲國家級科技獎勵,或取得全國碩士研究生入學資格。
(四)留校察看處分的解除
1、主動認錯,真誠悔改,定期(每季度至少2次)向學院、輔導員(班主任)等提交書面思想匯報。
2、有突出的改過表現(xiàn),熱心集體事務和公益活動,經常參加各種科技文化體育活動。
3、自覺遵守校規(guī)校紀,在考核期內未再受學院各類通報批評和紀律處分。
4、受處分后,學生綜合素質有顯著提高,獲得二等以上獎學金2次并受到校級及以上表彰1次,或獲得一等獎學金1次,或受到省級及以上表彰1次,或取得全國碩士研究生入學資格。
第二條 以下情況不予以解除處分:
(一)散布反對四項基本原則及其他反動言論或參與危害國家社會行為者。
(二)策劃、組織、煽動鬧事,嚴重影響學校和社會穩(wěn)定者。
(三)違反國家法律、法規(guī),受公安或司法部門處罰者。
(四)受紀律處分兩次及以上者。
(五)畢業(yè)學年最后一個學期受違紀處分者。
(六)受開除學籍處分者。
第三條 解除處分申報審批程序:
(一)個人申請,說明自己對所犯錯誤的認識及在考核期間的表現(xiàn)。
(二)輔導員(班主任)主持班、團干部或全體同學評議,提出初步意見,填寫《解除處分登記表》。
(三)院黨政聯(lián)席會議提出意見,將《解除處分登記表》及相關證明材料的原件和復印件報送學生工作處。
(四)原受警告、嚴重警告的由學生工作處提出審核意見報分管校領導審批解除處分。原受記過以上處分的由學工處提出審核意見并經校長辦公會研究決定解除處分。
第四條 其他有關事項:
(一)申報時間:畢業(yè)學年度第一學期4月30日之前,逾期不予受理。
(二)校級表彰是指:十佳大學生、三好學生、優(yōu)秀學生干部、優(yōu)秀團干、優(yōu)秀團員、社會實踐先進個人、優(yōu)秀青年志愿者、優(yōu)秀共產黨員、優(yōu)秀畢業(yè)生、文體積極分子等。
(三)解除處分材料及原處分材料一并進入學生本人檔案。
(四)本規(guī)定適用于在籍本科生、??粕?。
(五)上述受處分者獲得的獎勵不包含受處分學年內所獲的獎勵。
第五條 本規(guī)定自2009年9月1日起實施。第六條本規(guī)定由學生處負責解釋。